蓬萊島雜誌案 | 電視節目表查詢網
蓬萊島雜誌案,或稱為蓬萊島事件,是1984年發生在台灣的一起案件。此案中時任台北市議員的陳水扁(後於2000年至2008年間就任中華民國總統)等人因诽谤罪入狱。
蓬萊島雜誌案,或稱為蓬萊島事件,是1984年發生在台灣的一起案件。此案中時任台北市議員的陳水扁(後於2000年至2008年間就任中華民國總統)等人因誹謗罪入獄。
蓬萊島雜誌 編輯 蓬萊島雜誌社長陳水扁律師1979年《蓬萊島雜誌》創辦人之一的黃信介因美麗島事件入獄,黃信介的弟弟黃天福結識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、負責為黃信介辯護的陳水扁。1981年,陳水扁當選台北市議員。1984年陳水扁擔任黃信介、黃天福所創辦的《蓬萊島雜誌》社長。
1984年6月19日出刊的《蓬萊島週刊》第2期上有一篇批評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的文章〈梅可望當家,東海沒可望〉,其中談及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,且謂時任總統蔣經國的英文秘書馮滬祥的論文《新馬克思主義批判》「以翻譯代替著作」。馮滬祥狀告蓬萊島雜誌誹謗,被稱為「七字官司」。
北美洲臺灣人教授協會(NATPA)為此於1985年2月成立「馮著評鑑委員會」,由林宗光、張旭成、張富美、蕭聖鐵、蕭欣義、林天民和田弘茂等七名教授組成,花了四個月時間,針對馮滬祥的論文進行比對,在兩百多頁的「馮著『新馬克斯主義批判』評鑑報告」中詳細指出馮著裡何處抄自哪一本書的什麼地方而未註明等等,表示《蓬萊島雜誌》的報導與事實並無太大出入。但是此一見解並不為法官所採。[1][2]
陳水扁後來說馮滬祥告訴是因為在1984年10月17日,時任中國國民黨文化工作委員會(文工會)主任的宋楚瑜在一次「現階段加強文化審檢措施座談會」中「鼓勵非公職人員當打手,提出告訴。」[3] 當時幫陳水扁辯護的辯護律師是蘇貞昌。
蓬萊島雜誌總編輯李逸洋(時任台北市議員,後曾任中華民國內政部部長,2006年 - 2008年)1985年1月,雜誌社發行人黃天福,社長陳水扁及總編輯李逸洋初審被判一年有期徒刑,並賠款二百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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